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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国居民在港缴税可从加国税项抵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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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malatang
时间:
2015-12-16 23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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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国居民在港缴税可从加国税项抵免
免两边课税双边协定生效逾1年
加拿大与香港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生效逾一年。税务专家周五向公众阐释有民众对该条例的误解,强调加国居民在香港若有收入,是不可以选择向香港或加国交税,而是一如以往般首先缴纳香港税款,同时要向加国报税,只是在香港所交的税额可以从加国所征税项中扣除。专家指,该协定属于政治考量多于税务方面的出发。
香港和加拿大两地政府于2012年11月11日,签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,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》,并于2013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。但加方表明,该协定对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加国税项始具效力。
在港缴税可从加国税项抵免
根据协定,加国居民在香港所缴的税款,可以从加国所征收相关税项中抵免。而香港的公司从加拿大设立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,在加国所缴纳税款,将可以从香港所征收相关税项中抵免,从而避免双重课税。而香港居民如在加国有利息收入,向加国缴交预扣税将由25%降至10%,股息收入的预扣税税率也由目前25%降至15%,甚至降至5%。
大温会计师兼时事评论员谢坚周五接受《星岛日报》记者访问时指出,不少人误解以为在香港工作或做生意的公司,凭此避免双重课税协定,可以选择只缴付香港税而避免向重税的加国报税。他说:「有没有这个协定其实没有分别,以前加港两地也是这样征税的,只是香港回归中国后,已是非英联邦成员,所以加港两地有必要签署这项税务协定,这是政治考量而已。」
另一位会计师陈作人表示,该协定就有如「金箍圈」,加国公民如果于全球地区有任何的收入,均须依照加国税制缴税;回流返港工作的加国人,则须在加国申请为非税务居民(Non-residentstatus),才可依照香港税制交税;否则须同时缴付加港两地收入税的差额,这是过去没有改变的事实。不过该协定则给予加港两地互通消息的平台,两地逃税漏税者将无所遁形。
陈作人说:「回流香港工作及生活的加拿大人,须要清楚知道自己是否仍然属税务居民身分,如实向加国政府申报海外资产及收入,支付应缴税款,才是恰当的方法。」
妻儿留加「非居民」被追税离婚收场证与加没联系
移民律师钱路表示,以往不少港人移居加拿大后又回流香港工作或居住,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、医疗卡及驾驶执照,就可以向加国申请非居民(nonresident)身分,是大错特错;有人为证明与加国没有连系,最终要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,才避免被追收数年高额税款以及相关罚款。
钱路周五接受《星岛日报》记者访问时指出,税务居民(resident)的定义分为两种,就是「事实居民」(factualresident)和「被视为居民」(deemedresident)。事实居民的定义,是这个人与加国有足够的联系。
他说,税局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妻子或未成年子女在加国,即使居住在妻子名下、租住或借住的物业,即属「事实居民」。至于「被视为居民」定义是,当事人每年居住加国超过183天,即超过半年,就不能够申请为非税务居民。
钱路表示:「一般人误解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、医疗卡、驾驶执照等,就可以申请非居民身分,是犯了很大错误,其实这些只属次要条件。」他指出,有部分个案,就因为仍有亲人在加国,而被税局指有加国联系,而追收几年来在港工作的入息税兼罚款;在这情况下,该位回流移民最后弄至与妻子离婚收场,才避免要卖屋筹钱,来补交高额税款及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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